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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內瓦宣言(醫師誓詞)
~~~1948年9月世界醫師會第2次大會
 
准許我進入醫業時:
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。
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及感戴;
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;
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的顧念:
我將要尊重所寄託給我的秘密,即便病患已身故;
我將要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和高尚的傳統;
我的同業應視為我的手足;
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年齡、疾病或殘障、宗教、種族、性別、國籍、政見、性別傾向、
社會地位或任何其他因素的考慮介於我的職責和病人間;
我將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,自從受胎時起;
即使在威脅之下,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。
我鄭重地,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約定。
 
希波克拉底誓詞
 
•余謹直誓,醫藥諸聖及上下神祇實鑒證之,余必就余之能力與判斷,履行誓約。
•余當尊業師如父母;與之同甘苦通有無,視其家屬如昆季。
•倘彼等願學醫,余當傳之以業而不取酬。
•對于吾子,與吾師之子及凡宣此誓之生徒,余當盡心訓導之,對于未嘗宣誓之人,余將弗教。
•余必依吾能力與判斷,以治病人,永不存損害妄為之念,人有求毒藥者,余絕不予之,亦決不自提其議。
•余永不施術墮胎。
•余必保持行為與學術之聖潔。
•余將不施刀割,即使對于真患胱石者亦然,余只讓當地之匠人為之。
•凡入人家,皆為治病,余決不作任何謬妄損害之企圖,尤不冒瀆人身,不論其為自由男女或奴隸。
•醫學處世,凡所見聞有不應宣洩者,余當永守秘密。
•余信守不渝,神其許我聲名永著,事業常昌;如背誓言,願得其反。
 
赫爾辛基宣言(人體試驗規範)
~~~1964年6月世界醫師會第18次大會
 
1.人體試驗必須經過受試者在自由意志下的同意,必須要有「告情同意」
2.受試者對實驗所涉內容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
3.人體實驗目的是為了人類社會的福祉
4.人體試驗前須先有實驗室或動物試驗
5.人體試驗應盡力避免對人體身心的傷害,若實驗中途發現對人體有害,需立即停止實驗
6.人體試驗必須在合法機關的監督之下,由具備資格者進行實驗,並事先 擬好補償措施。
7.所有的病患,對於自己的身體,有說不的權利,有選擇的權利。
 
里斯本宣言(病人權利)
 ~~~1981年10月世界醫師會第34次大會
 
1. 獲得優質醫療照顧的權利
2. 自由選擇的權利
3. 自行決定的權利
4. 無意識的病人
5. 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
6. 違反病人意願的醫療措施
7. 獲取資訊的權利
8. 隱私權
9. 衛教權
10. 尊嚴權
11. 獲得宗教支持權
 
中華醫學會歸納病人權利十大聲明
 
醫療平等權、知悉權、安全權、同意權、選擇權、
隱私權、求償權、醫療文件收取權、醫療拒絕權、醫療尊嚴權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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